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3]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适应我省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切实提高海域使用确权审批行政效率,省政府确定,自即日起启用“山东省人民政府海域使用专用章”。今后,凡由省人民政府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书”,以及证书的换发、补发、续期、变更等事项的签章,一律使用“山东省人民政府海域使用专用章”。省海洋与渔业厅要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做好用印登记和印章保管工作。
附:印模(略)
二○○三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