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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关于禁止销售违背国家电信资费标准移动电话卡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12 生效日期: 2001-02-12
发布部门: 辽宁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规范辽宁省移动通信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及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辽宁省通信管理局根据国家电信资费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规定,于2000年12月15日起,对辽宁省移动、联通公司及相关代理商、代办点进行了检查,发现部分市级公司及代理商、代办点存在违背国家电信资费标准销售本地通、都市卡等行为。经一个月的检查、规范,大多数电信运营企业和代理商均能认真执行国家电信资费政策规定,但仍有个别代理商不顾国家电信资费标准和规定,继续销售本地通、都市卡,严重扰乱了通信市场秩序。为此,辽宁省通信管理局郑重通告如下:
  一、违背国家电信资费政策经营电信业务是一种违法行为。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电信资费政策,严格遵守电信资费标准,任何经营者不经省通信管理局和省物价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确定价格,开展各种违背国家电信资费标准的促销活动。

  二、对2000年12月15日前滞留于代理商、代办户手中的各种违背国家电信资费标准的本地通、都市卡等违规移动通信卡,限期于2001年2月20日前一律交回发卡公司。各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在保证企业和用户利益的基础上要妥善做好回收工作,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各电信运营企业要进一步采取果断措施,继续关闭所有2000年12月15日前未销到最终用户手中并没产生通话费的号段、号码,决不允许开启已关闭的号段、号码,决不允许新启用违背国家电信资费标准的号段、号码。

  四、对无视本通告规定,仍然违规的电信运营企业或代理商及出售违规卡的经营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五、敬请广大电信用户监督执行。凡举报违规销售未关闭号码的本地通、都市卡者,一经查实,由相关运营企业负责办理退卡手续,省通信管理局奖励举报人员每个号人民币300元。
  举报电话:024--22800151、024--22800961、024--22800962
  大连、丹东、营口市举报电话:0411--4356339
二00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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