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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市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实行电子申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01 生效日期: 2001-02-01
发布部门: 大连国税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2001]第18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正确贯彻出口退税政策,及时准确办理退税和统计分析调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79号)文件规定,结合大连地区的实际情况,从2001年1月1日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出口退税一律实行电子申报。
  生产企业办税员需持《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办税员证》申报办理本企业出口退税业务,无《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办税员证》的生产企业可以委托经大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考核认可具备代理出口退税业务条件的中介机构代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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