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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及违章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1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财税[2003]22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鼓励消费者积极索要发票,堵塞税收漏洞,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及违章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及违章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消费者积极索要发票,强化发票管理,促进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增加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省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及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由各市依照本办法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发票即开即兑奖励指消费者在取得带有刮奖功能的即开即兑型发票后,即刮开兑奖区,依据兑奖区的标注进行兑奖的奖励。


    第四条实行即开即兑奖励发票的范围主要包括商业零售业、修理修配业、娱乐业、服务业(餐饮业、宾馆业、洗熨业、洗浴业、照相业、旅游业、广告业)等行业使用的发票。


    第五条发票违章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设定的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而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关联法规    

    第六条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是指税务机关对举报人举报的发票违章行为进行查实并依法实施处罚后,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的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向税务部门举报发票违章行为的义务。举报人的举报应实事求是,税务机关有为举报人保密的义务。


    第八条发票即开即兑奖励的设奖发票量和奖金金额应根据发票总量的一定比例,由省级主管税务局精心测算,合理设置。


    第九条实施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办法应兑现的奖金,以及双奖活动宣传、旧票作废损失等项费用,本着既节约支出又保证需要的原则,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十条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所需费用,由税务部门从财政部门拨付的发票违章稽查专项补助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将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和违章举报奖励活动奖金列入本级预算。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和违章举报奖励活动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和违章举报奖励活动资金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十四条 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和违章举报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依据本办法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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