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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换证工作规定,我省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及安排,到换证截止日期2000年12月31日,依法对全省矿山企业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的换证工作已经结束。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坚决打击、取缔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维护全省正常矿业秩序,现依照有关规定及程序,特公告如下:
一、经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的原采矿许可证(指旧式样采矿许可证),截止换证日期2000年12月31日前,采矿权人未换领新的采矿许可证的,其原采矿许可证从2001年1月1日起一律废止(换证机关在规定换证期限内已经受理采矿权人提出申请、报送换证资料的除外)。
二、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依法对未换领新的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办理相应注销手续,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关闭煤炭矿山、其它矿山清理整顿工作。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注销原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继续进行采矿活动的,依法按无证采矿处理。
二00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