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1 生效日期: 2005-09-2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5〕73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原文详见《黑龙江政报》第16期第11页)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在2005年年底前以村为单位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的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经债权人和债务人确认后,按照债务的来源、结构、用途等进行分类,逐笔登记造册,建立村级债权债务数据库,彻底摸清债权债务底数。要将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作为债务情况的统计基点,将乡村新债发生情况逐级汇总上报。要将化解旧债和防止新债情况作为乡村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进行公布。各县(市)要强化财政预算管理,安排必要资金支持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化解债务。县(市)、乡(镇)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制止新债发生和化解旧债情况。
  二、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坚决制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对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不规范行为,如挤占乡村转移支付资金;向乡村摊派应由市、县政府承担的办节、办会费用,强行要求农民参加政府主办的节日、会议等活动;向乡村摊派招商引资、学习考察费用;强行组织乡村出资出人的招商引资、学习考察活动;以招商引资、学习考察为名,组织乡村干部公款旅游;向乡村摊派教育危房改造、修建维护乡级道路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配套资金;超过金融部门现行利率标准结算债务利息;将接访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等应由政府承担的费用摊派给村级组织等,要坚决禁止。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做到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要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切实抓出成效。各地市县要将本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39号文件精神的有关情况于2006年1月10日前报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5年9月21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