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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确定银行帐户管理智能(IC)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09 生效日期: 2001-01-09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函[2001]5号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你行《关于确定帐户管理智能(IC)卡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沈银会财字(2000)508号)收悉。根据该智能(IC)卡在试行期间发放及成本费用情况,同意收费标准仍按《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帐户智能管理(IC)卡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9)64号)规定执行,即每卡收费80元(内含制卡、建网、运行、管理等项费用)遗失补卡减半收费。
  你行向用户发放银行帐户智能(IC)卡,应采取自愿的原则,并继续保留原有结算方式,同时对用户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收费单位按规定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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