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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沈阳东北不锈钢市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04 生效日期: 2001-01-10
发布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1]8号
沈阳东北不锈钢市场:
  由于我局《关于沈阳东北不锈钢市场收费标准的批复》(沈价发1999年第184号)执行日期已满,根据市场的运行情况,经研究,对你市场的收费正式批复如下:摊位费最高为每月每平方米28元,下浮不限;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12元(包括提供水、电、采暖、清扫、保安等费用)。在摊位和物业管理费之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接此通知后,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明码标价。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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