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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稻米生产量调查作业程序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31 生效日期: 2004-03-3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修正发布  全文8点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粮署(以下简称本署)为办理台湾地区稻米生产量调查,作为厘订农业政策、调节粮食供需之参考,依据粮食管理法第六条订定本作业程序。

二、稻米生产量调查,以本署各区分署为办理机关,直辖市政府及县(市)政府为配合办理机关,乡(镇、市、区)公所为执行调查机关。

三、乡(镇、市、区)公所应指定人员办理稻米生产量调查,并将办理人员名单送本署各区分署核备。

四、稻米生产量调查每年分二期作办理,第一期作为当年四月一日至八月十五日收获者,第二期作为当年八月十六日至翌年元月三十一日收获者;前项作业应按梗稻、硬籼稻、软籼稻、梗糯稻、籼糯稻等种类别调查之。

五、稻米生产量调查,包括面积调查及收获量调查二项。

六、稻作面积调查应包括初步种植面积、实际种植面积、灾害面积及收获面积等项目:

(一)初步种植面积:

1.各乡(镇、市、区)公所应根据航测耕地图、相片基本图等资料

实地调查初步种植面积及各种类别面积,并于当年四月三十日及八月三十一日前分别填造第一、二期作各乡(镇、市、区)稻作初步种植面积统计表(格式一)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送本署当地分署,一份送当地直辖市政府或县(市)政府。

2.本署各区分署应依据前项资料于当年五月十日及九月十日前分别审核汇编第一、二期作各县(市)稻作初步种植面积统计表(格式二)报送本署并副知当地直辖市政府或县(市)政府。

(二)实际种植面积:

本署完成各直辖市或各县市当期作航测稻作面积调查后,应将相关资料送各区分署邀集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及各乡(镇、市、区)公所,共同检讨确定辖内实际种植面积及各种类别面积,并填造各县(市)稻作实际种植面积统计表(格式二),由各区分署分别于当年九月二十日及翌年二月二十日前汇报本署,并副知直辖市政府或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区)公所。

(三)灾害面积及收获面积:

1.各乡(镇、市、区)公所如遇天然灾害发生时,对于辖内稻作受害情形,在通报其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时,应副知本署当地分署;各区分署应于当年九月二十日及翌年二月二十日前汇编各县(市)稻作灾害面积统计表(格式三)送本署。

2.实际种植面积扣除前项灾害面积中属全无收获面积部份,即为收获面积。

七、收获量调查包括产量估测及推定实收量调查:

(一)产量估测:

本署各区分署应于当年五月至八月及九月至翌年二月期间,分别实地调查第一、二期作稻作生育状况,参考生育期间气候变化情形,预估每公顷平均产量及辖内稻谷总产量,于每月五日前汇编前一个月辖内各县(市)之「产量估测报告」(格式四),报送本署汇办。

(二)推定实收量:

1.本署各区分署应于稻谷成熟时,派员会同各乡(镇、市、区)公所人员,按抽取之样本田地号,前往坪割取得样本谷,并将样本谷调制及砻碾,测定样本谷之干谷重及糙米重,并填报「坪割样

本谷调制及碾糙纪录表」(格式五)送本署汇算样本田每公顷产量及糙米率。

2.本署于汇算样本田每公顷产量及糙米率后,将该项资料送各区分署,各区分署于实际种植面积检讨时一并确定辖内稻谷(糙米)推定实收量,并应于当年九月二十日及翌年二月二十日前分别审核汇编各县(市)稻谷(糙米)推定实收量统计表(格式六)报送本署,并副知当地直辖市政府或县(市)政府及各乡(镇、市、区)公所。

前项稻米样本田抽取、坪割及糙米率测定方式由本署另定稻米单位产量调查作业须知据以办理。

八、为实时掌握稻作生育情形,本署各区分署应于稻作开始种植时,实际访视田间或查询各乡(镇、市、区)公所,调查稻作种植进度,生育状况及收获进度等相关讯息,汇编各县市稻作生育情形旬报表(格式七)送本署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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