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价费字[2000]77号
阜新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报来的《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函》(阜政[2000]62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向居民生活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用水量每吨征收0.25元;
向工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污水流经自建地下管网后再向城市地下管网排放的,按用水量每吨征收0.32元;污水直接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城市地下排水管网排放的,按用水量每吨征收0.35元。
向高消费用水行业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用水量每吨征收0.40元。
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物价纪律,不得向用水居民或单位乱收费,乱摊派,要分别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亮证收费,接受监督检查。
本批复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