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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9 生效日期: 2002-12-09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发[2002]25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征管工作
   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在各级领导的指导和支持下,通过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人的共同努力,我市国税系统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得以顺利实施。但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自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所面临的形式:一是征管户数大幅度增加、且以中小企业为主,企业自行纳税意识和能力差;二是行业面宽,所涉及的税收政策多等。而税务干部无论是思想认识,还是业务素质还尚不适应当前管理的需要,在一定程度长仍然存在着“重流转轻所得”、“重收入轻管理”的现象。因此各单位应充分认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所面临的当前以及今后的形式,转变思想观念,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和形式,增强自身的业务素质,提高管理和服务能力,要进一步重视加强所得税源头控管,强化户籍管理,减少漏征漏管。加大措施力度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
   各单位在具体征收管理中,应坚决维护税法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坚持税收的公平原则,不得扩大范围、变通执行国家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特别是在贯彻落实减免税、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技术开发费的加成扣除等优惠政策和核定征收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现行税法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审查核实工作,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切实做到即维护了国家的利益又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业务问题的收集反馈工作
   随着经济的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企业重组改制不断深化,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和计算缴纳税款过程中涉及税收政策的新问题时有发生,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政策问题,对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防止税款的流失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单位对征收管理中发现的和企业反映的政策业务问题应及时收集整理,特别要注意收集执行过程中与地税掌握、解释不一致的政策问题,并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还应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具体解决意见和建议。通过notes随时上报市局所得税处,以便市局及时掌握情况制定统一的处理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
   (二00二年九月十二日  国税发[2002]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豁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所得筇部收入分离体制改革实施半年来,各级税务机关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讲协作,根据国务院的改革方案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所得税征管工作中相互配合,密切合作,使用权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得以顺利推进。为进一步做好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落实到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
国务院决定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政治和经济意义,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减缓地区间财力差距的扩大,防止重复经济建设,支持西部大开发,促进社会语言市场经济健发展,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为国家长治久安打下坚实的基础。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和保持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政治经济全局角度,深刻领会国务院战略决策的重大意义,自觉做好所得税收入分离体制改革后的各项工作。要进一步贯彻“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工作方针,切实采取措施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确保所得税收入分离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确保所得税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坚决清理纠正越权自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近年来,一些地区为发展地方经济、吸引投资,在统一政策之外越权自定了不少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继续这样做不仅真正起到吸收投资的作用,而且也不符合依法治税的原则。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所得税收入中央、地方共享,地方越权自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将侵蚀中央收入,削弱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的作用。另外,国务院领导一再强调,即使是地方收入的部分,各地也无权任意减免。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地方越权擅自制定的各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认真清理,并立即停止执行。已清理的优惠政策,不得反弹。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条件和范围执行现行有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执法检查,一经发现本通知下发后仍继续扩行地方越权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情况将予以通报,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保持所得税政策的一致性
按照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新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国税局、地税局、地税局必须保持所得税政策的一致性,若执行所得税政策不统一,税基管理不一致,就会人为造成企业的税收负担有轻有重,违反税收的公平原则,啬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难度,削弱税务机关执法的权威性。因此,在执行所得阁政策上,国税局、地税局要多通气、协调,尽量取得一致意见。对政策理解分歧较大、难以统一意见的,要及时请示总局解决。税务机关在所得税征管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以税法规定为基础,要完善执法责任制。
四、切实加强对核定征收所得阁企业的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努力促使企业建账建制,坚持对具备条件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得是,目前我国还有大量中小企业不具备中小企业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对这些中小企业,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税有关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核定征税的程序和方法,切实加强管理,特别是对税额的核定要坚持民主评议程序,防止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税负不公;要对随着经营规模扩大、核定标准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发生显著变化的核定征税企业,及时高速核定标准或改为据实征收;国税局、地税局要做好核定征税工作的沟通、衔接,绝不允许为争抢管户,况相压核定征税的标准,对相同或类似行业、规模、地域的企业,核定的税负要尽可能保证一致。
五、进一步加强协作,切实防止漏管重征
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问题,《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文件)已经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上述文件规定划分征管范围,不得争抢或推诿。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既要防止出现漏征漏管户,也要防止出现国税局、地税局两家重征重管,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负担。对由于企业改革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有关部门在新设立企业的登记管理方面掌握的口径不尽一致,造成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实际划分征管范围不便的,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讲团结、讲大局,本着既坚持原则,又注意沟通协商的精,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解决。沟通协商不一致,要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决不允许在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前,单方面对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管范围的规定发文明确解释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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