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0]307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旅游局,各星级饭店:
根据国家计委计价费(1998)470号和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旅游局辽价发(2000)85号文件规定,现就我市星级饭店收取市内电话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辖区内的星级饭店,为顾客提供市内电话服务的,均可申请向旅客收取市内电话费;未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收取市内电话费。
二、申请收取市内电话费的星级饭店必须配置准确完备的市内电话计费系统,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中省直单位可直接到省物价局、省旅游局申报,其余单位向市物价局、市旅游局申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费。
三、申请收取市内电话费的星级饭店要持有关批件到市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四、批准收取市内电话费的星级饭店,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市内电话费标准执行,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五、批准收取市内电话费的星级饭店,要加强收费管理,制定相应的收费管理制度,实行明码标价,向旅客提供收费发票和计费帐单。
六、收取市内电话费的星级饭店,要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认真受理旅客投诉。对引起旅客投诉的不合格计费设施,要限期改正。凡旅客投诉三次而未整改的,取消其收取市内电话费的资格。凡未经批准,擅自收取市内电话费或超过规定标准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