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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邮政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保密局关于禁止非邮政部门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30 生效日期: 2000-10-30
发布部门: 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邮政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保密局
发布文号:

    近年来,我省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到利益驱动,无视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行与境内外一些非邮政速递公司建立业务联系,擅自经营信函、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甚至无生产经营场地、车辆、运递网络,无营业执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盗用邮政专用标志,利用邮政特快专递封套、业务单式收寄邮件,欺骗用户。这些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国家邮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了用户利益,破坏了邮政通信的正常秩序,也会泄露政治、经济、国防等国家秘密,严重危害了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为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国家对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专营权不受侵犯,防止境内外犯罪分子利用速递渠道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进一步加强对信件寄递业务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一律由邮政企业专营,未经邮政企业委托,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对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具体内容规定如下:
  信件包括信函和明信片。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信息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书信;(2)各类文件;(3)各种单据、证件;(4)各类通知;(5)有价证券。
  明信片是指裸露寄递的卡片形式的信息载体。
  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合、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刊、资料,(2)具有通信内容的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等;(3)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三、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原已违法从事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并自觉停止经营活动,一律交邮政部门统一办理和管理。凡继续从事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经营活动的,经检查或举报发现,工商、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各级邮政、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保密机关将近期将联合对社会中违法从事收寄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取缔;对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将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000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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