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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7 生效日期: 2002-11-27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威政办发[2002]6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全市信息化建设工程不断增多,但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低水平重复建设和重视硬件投入、忽视软件系统配置及开发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全市信息化工作的进展。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应用主导、面向市场,安全可靠、务求实效”的指导方针,规范信息化工程建设,提高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加强对全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信息化工程是指以应用计算机与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用系统集成、信息网站建设、利用信息技术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等信息化应用工程。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全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凡在威海市范围内的信息化工程的规划、方案设计、建设、验收、运营等均由市信息办审查和监督。
  二、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含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及社会团体投资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可行性研究、招标、监理、验收、运行跟踪监督等管理程序。
  (一)可行性研究。建设单位应向市信息办递交工程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市信息办收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划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论证,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该工程是否可行。
  (二)招标。在市信息办监督下,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招标,确定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单位。由财政投资的信息化建设工程,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程监理。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由具有信息化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机构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四)工程验收。工程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向市信息办申请工程完工验收。市信息办在接到验收申请并确认符合验收条件后,立即书面通知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的内容对工程进行验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工程建设质量、性能和效益的评价,并签署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由市信息办颁发信息化建设工程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由市信息办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达标后重新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运行跟踪监督。工程投入使用后,由市信息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的建设质量、效益及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措施等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并对工程的运行质量进行跟踪监督。
  三、凡未按本通知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投资建设。属财政拨款的项目,财政不予拨款,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市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镇村建设总体规划。
  五、进一步规范信息化工程建设市场,加强对信息化工程建设队伍的管理。由市信息办对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公司进行资质认证,未取得资质认证的公司不得参加威海市信息化建设工程的投标。重大信息化建设工程的投标者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明。威海市以外的公司要参加市属单位工程的投标,必须出具相应的资质证明,并由市信息办对其技术能力进行考核认定。未通过考核认定的公司不得参加威海市的信息化建设工程的投标。
  六、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是一项长期的艰巨而复杂的社会工程,涉及社会各个领域和千家万户。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程,配合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做好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保证全市信息化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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