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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取缔中心城区露天烧烤和违法店外餐饮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19 生效日期: 2005-07-1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齐政发[2005]33号

为塑造“魅力城市”形象,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建设文明、整洁、健康、规范的经营秩序,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消防条例》、《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市决定在中心城区全面取缔露天烧烤和违法店外餐饮。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中心城区(龙沙区、铁锋区、建华区)从事餐饮服务的饭店、茶馆、冷饮厅及个体摊点,均不得从事各种形式的露天烧烤和违法店外餐饮经营活动。

  二、中心城区各区成立由城市管理、工商、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对从事露天烧烤和违法店外餐饮经营活动,依法予以取缔。同时,视情节依法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营业、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中心城区全面取缔露天烧烤和违法店外餐饮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对此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检查和督办。

  四、对于寻衅滋事,辱骂、威胁、殴打执法人员,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所称露天烧烤,是指露天(或搭棚支伞)经营烧烤食品的行为,包括室外烧碳。本通告所称违法店外餐饮,是指从事餐饮服务的饭店、茶馆、冷饮厅、个体摊点超出登记的经营场所范围,擅自露天(或搭棚支伞)摆放桌椅,提供经营服务的行为。

  六、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通告执行。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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