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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集资建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0 生效日期: 2002-11-20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发[2002]12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坚持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防止出现单位福利性建房,造成新的住房分配不公平,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开放和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意见》(鲁政发(2002)22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集资建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禁止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各种名义、各种形式进行集资建房。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一律停止单位集资建房,坚决堵住“零星批地、零星规划、分散建设”的口子。

  二、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坚持运用综合开发的办法,统盘考虑,综合平衡,通过集中建设一批公务员经济适用住房逐步解决干部职工的住房问题;鼓励干部职工通过住房市场购买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改善居住条件。

  三、对1999年停止福利性分房之后至今,已开工建设或竣工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集资建房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于2002年12月10日前将有关情况分别报送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和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和市监察局根据房改政策,核实项目建设单位在1999年停止福利性分房前的住房情况,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告市委、市政府。

  四、对中央、省驻青单位和驻青部队的集资建房项目,未经市政府批准,各区市和市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立项、规划、土地等手续。
  禁止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可有效防止住房建设、消费上的分配不公,防止攀比,有利于廉政建设,有利于维护和提高党和政府的形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讲政治、讲大局,严肃纪律,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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