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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巩固储量登记成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9 生效日期: 2006-06-09
发布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浙土资办[2006]80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矿产储量评审机构:
  自2004年3月1日《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施行以来,我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克服人员少、任务重、工作难度大等困难,经共同努力,目前已通过市级验收,完成阶段性任务,从2006年1月起储量登记已步入日常性的矿政管理工作。通过登记,基本掌握了全省矿山储量情况,摸清了资源“家底”,为我省矿产资源参与宏观调控,制定资源管理政策打下基础,也为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出让和储量动态监测提供了科学依据。但从对各市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验收的情况看,还存在着登记程序不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编制质量低、占用登记范围与储量计算范围不一致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巩固矿产储量登记成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矿产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性资产,属国家所有。矿产资源储量是地质勘查的对象,是矿政管理的核心,是矿业权流转的主轴。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的重要手段和途径。通过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建立起国家矿产资源帐户,有利于掌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被压覆资源的动态变化情况,为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供依据,以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有利于准确把握查明、占用、压覆、残留及其权属关系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矿产资源统计、矿业权的评估、出让、转让提供科学的依据,为市场和社会提供资源信息服务。因此,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学好《办法》,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把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纳入国土资源工作管理目标,并作为经常性的矿政管理工作抓实抓好。
  二、严格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不断提高登记质量
  1、严格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依法得到维护的体现。依据《办法》的规定,经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具有法定权益和效力,是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依据。探矿权人不办理查明储量登记的,不能申领新的勘查许可证,不能据以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人不办理占用、残留储量登记的,不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予注销;建设单位不办理压覆储量登记的,不予审批建设用地。
  2、大力推进以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为基础的矿业权市场建设。要把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纳入矿业权出让审批的前置条件,改变以往发证、勘查与储量登记相脱节的弊端。
  3、把牢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质量。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编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矿产资源评审、矿业权评估和资源有偿使用。为确保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编制质量,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开展勘查和核算工作。杜绝借用地勘资质招揽勘查项目的行为,凡经查实,予以通报,出借勘查资质的单位不得再进行新的勘查项目和储量核算工作。
  4、进一步明确储量评审意见书和储量报告的要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意见书和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是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重要依据,探矿权人、采矿权(申请)人和建设单位应依据评审(审查)意见书填写《登记书》,在提交前应委托原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核实,签署意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登记资料存在严重问题的,不予登记矿产资源储量,并依法对承担评审和核实工作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三、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成果的应用
  1、要把储量登记成果作为矿产资源参与宏观调控的依据来应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摸清资源“家底”,掌握矿山的资源储备的基础性工作,它为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提供准确、可靠的矿产资源储量基础资料,是国家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重要依据。
  2、要把储量登记成果作为实施矿产资源监管的依据来应用。矿产资源统计的数据源于登记的信息,经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是作为占用资源储量核销、资源储量数据统计上报及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的依据。
  3、要把储量登记成果作为矿业权市场建设的依据来应用。经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是矿业权评估和招拍挂探矿权、采矿权时的依据。
  4、要把储量登记成果作为服务社会的依据来应用。经登记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可作为招商引资、矿权业出让信息发布及向市场、社会提供资源信息服务时的依据。
  四、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领导
  1、强化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管理。要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列入受理、审批采(探)矿权申请的办事程序,要使探矿权人、采矿权(申请)人、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明确依法登记是应尽的义务,做到“应登尽登”和“凡发证必登记,不登记不发证”。
  2、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制度。要按照登记“五同时”的要求,切实做好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挂钩、与探矿权登记、采矿权登记和建设用地审批同时办理的原则,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建立与“两权”管理相衔接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制度。
  3、进一步推进基层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职能的落实。要按《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落实好基层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职能。要配备懂地质并熟悉计算机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日常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数据库建设和维护工作,从体制、机制和法制上建立矿产资源登记管理的长效机制。
  4、推进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是矿产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省厅的部署,对已进行储量登记的矿山,要督促矿山企业建立矿山开发利用台帐,对年度的开采量、损失量(包括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年度的增量、减量和保有储量建立实物帐户。对未进行储量登记的矿山,如资源不清、储量不实,应督促矿山企业补做地质工作,核实资源储量,履行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手续。
  二○○六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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