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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盘锦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0 生效日期: 2000-10-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费字[2000]61号
盘锦市物价局:
  你市《关于调整城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盘价发(2000)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工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用水每立米2.00元;商业饮食业用水每立米3.00元;基建用水每立米4.50元;高消费用水每立米7.00元。
  你市在接到批复后,要认真组织调价方案的实施,并向企事业单位及有关行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严格执行物价政策,不得在水价外另行加收其他费用,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本批复自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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