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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军八二三战役参战官兵核认作业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09 生效日期: 2004-09-0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选道字第0930008080号

一、目的:

彰显政府对「八二三战役」参加作战官兵之崇功报勋,将其纳入行政院退除官兵辅导委员会辅导范围,给予应有之实质尊重及辅导照顾,本部配合执行核认之查证,以维当事人权益。

二、作业要领:

(一)申请对象:

八二三战役期间(民国47年8月23日至同年10月6日止),当事人以「直接参加作战部队」之退除役官兵为限。

(二)检附资料:

1申请书乙份(叙明用途)。

2「八二三战役参战官兵调查表」二份(格式如附表一),由各直辖市、县(市)后备司令部或「八二三战役战友总会」提供。

3身分证、退伍令影本各乙份或相关资料正本(如:负伤证明、荣誉状等)。

(三)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由当事人检附前项资料,报请所隶各直辖市、县(市)后备司令部(或金、马地区动员后管组)随附兵籍资料,核转原核退之人事权责单位-国防部参谋本部人事参谋次长室、各总

(司令)部办理查证。

2团体申请:以「八二三战役战友总会」所属各直辖市、县(市)分会为单位,搜整会员前项资料,并区分陆、海、空军及宪兵等单位,报请各直辖市、县(市)所隶后备司令部(或金、马地区动员后管组)随附兵籍资料,核转原核退之人事权责单位-国防部参谋本部人事参谋次长室、各总(司令)部办理查证。

(四)核认作业:

各人事权责单位依检附资料,与国防部史政编译室提供之参战单位等资料,确实审核无误后,于「调查表」之「审查」栏内填注「核认无误」(直式,长四公分,宽一、五公分,自行刊刻)字样,及盖具承办人、主管职衔章戳;并将「调查表」乙份区分直辖市或县

(市)函送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办理核发「荣誉国民证」等事宜,乙份自存。

三、一般规定:

(一)由国防部史政编译室整理八二三战役参战单位等相关档案资料,提供各人事权责单位调阅,以利查证。

(二)各项证明资料应以国防部、各总(司令)部或相关军事机关存管之原始(兵籍)资料,或当事人检具国军各权责单位发布之命令(文件),或负伤证明等为准。无左证资料,或无退伍证件者,具下列任何一项,均纳入核认作业:

1有检附退伍证件但无左证资料者,依其退伍令证之字号、钢印资料或调查表填注资料审核,符合战史资料者予以核认(各直辖市或县(市)后备司令部于当事人申请时检视其退伍令正本,将钢印资料填入调查表「后备司令部审核意见」栏内)。

2调查表资料与部存资料有出入且无左证资料者,由国防部及各总

(司令)部,汇整人员名册(以直辖市或县(市)区分)函送内政部,由后备司令部(直辖市或各县(市)后备司令部)会同内政部(各直辖市或县(市)政府等单位)实施查证(访)当事人,经查证属实于访查表(如附表一)共同签章后,访查表函送国防部或各总(司令)部,再据以核认。

3检附证件不全及无左证资料可稽,仅填写调查表者,由当事人立切结书(如附表二),及检具其服役时长官或在营同事(经查证有案者二人)之签署保证,并经法院认证签署人身分,予以核认。切结书需注明:「如有不实之切结及证明,经查证属实者,除申请人所获之权益需全数追缴外,并负法律上之一切责任」。

(三)民国?年?月?日以前退伍因战火滞留金门参加战役及海、空军于战役期间,越过海峡中线执行作战任务之人员,均纳入核认范围。

(四)各直辖市或县(市)后备司令部于受理申请时,应完成审查,俟各项资料齐备后,并同兵籍资料及先期协调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兵役部门查询所得相关资料,函送人事权责单位。

(五)各人事权责单位每月五日前依直辖市或县(市)上月份核认之人员,缮造名册乙份(格式:姓名、出生日期、原参战单位单位、阶级),报送国防部参谋本部人事参谋次长室备查。

(六)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概依部颁「陆海空军兵籍数据管理手册」第二篇「兵籍资料查证」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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