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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05 生效日期: 2002-11-05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2]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财政提供基本支出预算经费的省级政党组织、权力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指为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四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内外资金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优先保障原则。预算资金的安排,首先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其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
  (三)定额定项管理原则。基本支出以定额为标准确定,在此基础上,对特定单位的相关基本支出再核定定项经费。

第二章 确定定额定项经费的原则、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确定定额、定项经费的原则。
  (一)以全面统一为标准,将基本支出项目纳入定额之中,统一执行规定的定额;
  (二)以公平合理为前提,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定额和定项经费。在同等程度上,满足不同单位的基本支出资金需要;
  (三)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兼顾单位的实际需要,量力而行,切合实际;
  (四)以科学规范为目标,循序渐进,逐步完善。


    第六条 定额、定项经费的内容。
  (一)定额。定额是指为保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单项开支额度,分为人员经费       (含人员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定额和日常公用经费定额。
  人员经费定额包括:(1)基本工资;(2)津贴;(3)奖金;(4)社会保障缴费;(5)离休费;(6)退休费;(7)退职(役)费;(8)抚恤和生活补助;(9)医疗费;(10)住房补贴;(11)助学金;(12)其他人员经费。
  日常公用经费定额包括:(1)办公费;(2)水电费;(3)邮电费;(4)取暖费;(5)交通费;(6)差旅费;(7)一般会议费;(8)一般培训费;(9)招待费;(10)福利费;(11)一般维修费;(12)一般材料、设备购置费;(13)其他日常公用经费。
  (二)定项经费。定项经费是指为满足某些工作性质和工作任务具有特殊性单位的日常公用经费需求,在以定额确定的日常公用经费之外,对相关开支项目核定的日常公用经费。
  定项经费主要包括:定项交通费、定项差旅费、定项培训费、定项招待费、定项劳务费、定项材料费、其他定项经费等。


    第七条 确定定额和定项经费的依据。
  确定定额和定项经费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综合考虑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及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因素。


    第八条 确定定额和定项经费的方法。
  确定定额采取分类分档、分别核定的办法。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实行综合定额,事业单位实行财政补助定额。
  (一)行政单位基本支出综合定额的确定。
  行政单位基本支出综合定额按人员经费定额和日常公用经费定额分别确定。以此确定的定额,即为编制预算执行定额。
  1.人员经费定额。已实行工资统一发放的单位,人员经费定额以统一发放工资数额为基础确定;未实行工资统一发放的单位,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的人员经费项目和标准确定。
  2.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按照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日常公用经费项目,以人或实物为测算对象,以国家和省规定的开支标准为依据,以满足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需要为参照,先确定标准定额。在此基础上,根据单位的性质和工作量,再分别确定不同类别、不同档次的单位编制预算执行定额。
  (二)事业单位基本支出财政补助定额的确定。
  1.人员经费定额的确定方法与行政单位相同。
  2.日常公用经费定额,在行政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标准定额的基础上,考虑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等因素确定。
  编制预算执行的财政补助定额,以人员经费定额与日常公用经费定额之和作为财政补助标准定额。在此基础上,根据省级财力可能,考虑事业单位非财政补助收入等因素,对不同类别、不同档次的单位分别确定人均编制预算执行定额。
  (三)行政事业单位定项经费的确定。
  对确需核定定项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以该单位相关项目前3年的平均支出水平为基础确定。


    第九条 定额和定项经费一经确定,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和定项经费时,由省财政统筹考虑。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组织编制本单位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审查核实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格式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按照确定的定额和定项经费及有关依据,核定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编报本单位基本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对基本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同时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后,列入省级预算草案,经省政府审定并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批复。

第四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基本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科目之间不得调剂。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国家和省出台有关政策等因素对基本支出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增调减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从严控制各项支出,及时对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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