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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市有线电视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8 生效日期: 2002-10-28
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费函[2002]133号
济南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有线电视初装费问题的请示》(济价费字[2002]20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省广播电视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加强山东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的通知”([92]鲁广厅联字1号)对有线电视收费管理有明确规定,《通知》中制定的收费标准为全省最高收费标准,你市应在省定标准内制定当地的具体收费标准,不得随意突破。
  二、你局“关于有线电视初装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济价费字[1994]第108号)制定的有线电视初装费(非商业性用户)、并网费、收视维护费超过省定最高标准,应予停止执行。鉴于该标准已执行多年,退还收费确有困难,停止执行的时间为2002年11月1日,今后你市应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严肃纪律,确保政令畅通。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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