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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青岛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4 生效日期: 2002-10-15
发布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青价字[2002]50号
青岛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为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提供服务有关收费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报告厅:面积176.22平方米,主要设施有空调、专业音响、多媒体电视机、投影仪、讲台等。租赁费:最高不超过300元/半天。
  二、会议室:面积53.1平方米,主要设施有空调、会议桌、皮椅等。租赁费:最高不超过80元/半天。
  三、接待室:面积57.15平方米,主要设施有空调、高档真皮沙发、木茶几等。租赁费:最高不超过120元/半天。
  四、商务中心提供的复印、传真、光盘刻录、打印、扫描等服务以及中心内2--5层房屋租赁管理费由你中心与客户协商收费。
  五、上述收费为经营性收费,你中心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事宜,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照章纳税,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收费标准自2002年10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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