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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房产测量活动中统一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05 生效日期: 2000-09-05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2000]9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自2000年8月1日起实施。这一标准的颁布实施,为房产测量活动提供了全国性的统一规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全市的房产测量活动中统一执行《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8月1日起,全市的房产测量活动(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统一执行《房产测量规范》。
  二、2000年8月1日前,在房产测量活动中,凡依据国家部委和省、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房产测量标准测算的结果在房屋权属发生变动之前仍然有效,待房屋权属发生变动时按《房产测量规范》进行调整,但以前已发生的房价款不再重新结算。
  三、房产测量活动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监督。
  四、房产测量是一项关系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重要工作,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房产测量规范》的宣传、落实工作,及时受理和解决群众反映的房产测量方面的问题。对错误的测量结果,应依法予以纠正;对违法进行房产测量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29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大政办发(1998)60号),同时废止。市政府以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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