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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辽宁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02 生效日期: 2000-09-02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辽宁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年九月二日
  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辽宁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与辽宁省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正厅级建制。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辽宁省宗教事务局)是主管民族、宗教事务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审批职能交给市人民政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当好省委、省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和民族、宗教政策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研究拟定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三)调查研究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等社会事务方面的情况及各种宗教情况,提出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和意见。
  (四)指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按照国家有关处理民族关系的原则和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监督办理有关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事宜,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参与制定有关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项资金的分配与管理使用;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
  (六)对政府系统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宗教界的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承办全省民族体育运动会等大型民族文化体育活动。
  (七)管理全省蒙古、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八)在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和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部门开展有关民族学校布局规划和发展方向等问题的调查研究;参与制定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
  (九)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团结宗教界人士,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十)研究世界民族和宗教情况,开展有关少数民族和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
  (十一)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
  (十二)办理宗教团体所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协助有关部门和地区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拟定机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重要事项的落实;负责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保卫、财务、信访等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参观、考察等活动。
  (二)政策法规
  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指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参与起草和审核涉及民族关系的法规;协调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办理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有关事项;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参与少数民族人口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三)经济发展处
  调查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组织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提出民族地区财政、金融、税收、经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组织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品的生产;参与管理少数民族地区各项补助专款的分配和使用;参与组织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合作,参与指导民族地区的科技工作。
  (四)文化教育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办公室)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和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的特殊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等方面的特殊政策和意见,承办全省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等大型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参与研究制定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和规划,提出民族教育的特殊意见和建议;负责蒙古语文、朝鲜语文学术交流,承办民族语文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处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管理蒙古语文、朝鲜语文的翻译、出版、新闻、影视、音像制品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
  (五)宗教一处
  承办佛教(含喇嘛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管理三个省级宗教团体的工作,帮助有关宗教团体抓好自身建设,团结宗教界上层人士和代表人物,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和地区处理佛、道、伊斯兰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审批在有关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刷。
  (六)宗教二处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指导两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负责联系两个宗教团体的工作,团结宗教界上层人士和代表人物,巩固和发展宗教界爱国统一战线;审批在有关宗教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刷及进出口事宜;配合有关部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宗教渗透活动。
  (七)宗教三处
  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拟定东北基督教神学院、沈阳天主教神学院、沈阳伊斯兰教经学院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和招生、分配计划;协助学院做好教师队伍培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承办涉及宗教政策问题的文章、资料、书刊、音像制品的审查;负责宗教方面的信息、资料、信访等工作;组织接待宗教界的参观、考察等活动;协助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办好自养。
  (八)人事处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和推荐工作;调查研究全省少数民族干部情况,参与拟定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和教育的工作方针、政策及规划;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物;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培训、人事管理工作;承办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对外交往及对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交往事宜。
  机关党委 负责委(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行政编制38名。其中主任(局长)职数1名、副主任(副局长)职数3名;职能处室处长(主任)职数8名、副处长(副主任)职数3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正处级)。
  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及人员编制、机关工勤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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