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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2]39号文件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3 生效日期: 2002-09-23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2]13号文件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39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检查验收我市1999-2001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时指出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业综合开发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发展的一个有效手段,是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一条重要途径,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一项关键措施,是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推动力量。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进一步提高对农业综合开发重要性的认识,把农业综合开发作为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建设,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的财政配套投入,确保“十五”期间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增长幅度高于“九五”时期的水平。
二、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
(一)加强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一是要加强项目的规划论证。各区市要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着眼于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依据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以及当地的农业资源状况,编制切实可行的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确立主导产业、开发目标和项目的区域布局。要突出重点项目,集中资金投入,避免项目分散,最大限度发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效益。二是要提高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水平。要依托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聘请专家学者,通过评议和实地考察,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的论证。在此基础上,组织专业人员,严格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有关要求,为每个项目编制独立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全面、细致、科学、充实,杜绝粗制滥造和搞形式主义。三是要规范项目申报选项程序,全面推行项目专家评审制以及项目的竞争立项和主要工程的招投标制度。(二)严格项目的计划管理。土地治理、多种经营项目的批复应分别下达。要严格按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建设项目,项目建设计划不能随意变更。(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要以节水灌溉为重点,注重连片开发和综合治理,提高田间工程配套能力,不搞措施单一的项目,确保项目效益的充分发挥;多种经营项目要立足沿海地区经济发达的优势,继续加强对产业化龙头项目的扶持力度。(四)加强对开发规划、立项、建设、建后管护等资料的收集、分类和整理,尤其要加强国家规定的统计数据基础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三、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加强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体系。(二)加强资金管理,真正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完善会计手续。认真做好工程预决算,规范工程承包合同。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合理的检查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年度审计。(三)加强有偿资金管理,将有偿资金债务落到实处。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规范还款期限,确保有偿资金按期足额回收。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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