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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文化旅游商业街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4 生效日期: 2000-08-14
发布部门: 本溪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本政告字[2000]第8号
为加强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文化、旅游商品的需求,切实提高本溪文化、旅游市场层次,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平山区东明二路建设文化、旅游商业街。特通告如下:   一、文化、旅游商业街的范围:西起东明二路与人民路交汇口,东至与东明路交汇口,沿群胜路南至师范路,再向西折至北光路。
  二、文化、旅游商业街经营项目:主要以经营文化、旅游商品为主,突出文化、旅游、休闲特色。
  三、文化、旅游商业街建设采取政府投入与相关单位及个体工商业户出资建设相结合的办法,商业街的人行道由沿街两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按权属建筑物及经营场所临街一侧面积出资建设。
  商业街广告牌匾按霓虹灯制式更新改造,商业门面装修、建筑物立面亮化粉饰由市有关部门统一规划设计,产权单位、个体工商业户按要求自行实施。
  在商业街范围内将居住用房改作商业用房的,按面积补交差价款,其增交的差价款用于商业街建设。
  四、凡在商业街范围内经营或转营文化、旅游商品的,给予以下政策优惠:
  (一)开业第一年免收工商登记费或变更登记费,只收工本费;
  (二)居住用房改为商业用房的,减收部分差价款;
  (三)减收部分商业用房临街一侧人行道的建设费。
  五、商业街内厅室市场的经营时间,春、夏、秋季延长至22时,冬季延长至20时。允许在商业街内开设早行夜市,春、夏、秋季早市经营时间为4时至6时30分,夜市经营时间为17时至22时;冬季早市经营时间为5时至7时,夜市经营时间为17时至20时。
  六、本通告由市公用事业局组织实施并对商业街进行物业管理,市建委、工商、税务、公安、文化、旅游、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商业街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对不按本通告要求进行建设、经营的单位和业户,市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停业整顿,直至整改达到要求再允许开业;对不听劝阻、寻衅滋事、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予以治安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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