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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驻东营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5 生效日期: 2002-09-15
发布部门: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东政办发[2002]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驻东营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驻东营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意见
  市民政局
  (二OO二年九月十三日ぉ
  为做好驻我市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维护军政军民团结,努力实现创建双拥模范城(县ぉ目标,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随军家属安置对象必须是符合随军条件,经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驻东营部队现役军人家属。
  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行政府计划安置、推荐就业和自主择业相结合,鼓励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谋职业。
  三、随军家属须持户口本和求职证,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求职。自登记当月起至用人单位录用为止,当地民政部门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给其生活补助,期限最长为1年。
  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原则上按上年末企事业单位职工总数2‰的比例下达到用人单位。随军家属属干部身份的、随调前属事业编制的,由人事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安置工作。随军家属属工人身份的(含原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ぉ,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推荐效益较好、能正常发放工资的单位,年内可为其推荐3次安置就业机会。如随军家属不服从以上安置,应当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不再作为安置对象并停发其生活补助费。
  五、市和各县区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都应按规定接收并妥善安置部队随军家属,并签定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享受养老、医疗保险等待遇。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随军家属就业的单位,实行经济处罚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如在计划内少接收1名随军家属,单位须支付有偿转移费人民币30000元。
  六、鼓励随军家属自主择业。随军家属自己联系企业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并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拨付。
  七、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随军家属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后,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与其签定合同,发放一次性补助人民币20000元。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拨付。享受以上补助的随军家属,不再保留安置资格,不再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可到当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劳动事务代理手续,自愿参加养老保险。
  八、对按规定接收随军家属的单位,将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单位,在实行经济处罚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基础上,取消年度先进单位的评比表彰资格;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单位主要领导年内不得晋级晋职,并采取适当形式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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