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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19 生效日期: 2005-04-1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嫌疑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登记。'

  三、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选区对公布的代表候选人,交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上款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四、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以后,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五、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罢免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六、第五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代表在任期内辞职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死亡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代表资格终止后,缺额由原选区补选。'

  七、第五十五条修改为:'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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