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振业大厦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2 生效日期: 2002-08-22
发布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青价房[2002]170号
青岛振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市场二路三十三号振业大厦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及标准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现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每月每建筑平方米1.20元(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项目按双方协商达成的十项约定执行)。   二、电梯运行费: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80元。   三、二次供水费:单户单表计量的,按实际用水量每吨加收0.30元;多户一表或不能准确计量的,可按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30元收费。   四、你公司应在收费处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并公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内容和收支帐目,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监督。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