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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运期间道路客运价格管理确保春运工作平稳有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30 生效日期: 2007-01-30
发布部门: 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改电[200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2007年春运期间旅客运输票价不再上浮的通知》(发改电[2007]1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春运期间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做好春运期间道路旅客运输组织工作,保障广大旅客平安、及时、便利出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春运期间稳定旅客票价工作。保持春运期间道路客运票价基本稳定,是减轻旅客负担、特别是农民工等低收入旅客负担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措施的意义,切实加强春运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把稳定春运期间旅客票价工作落到实处,保护广大旅客权益,确保春运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严格执行春运期间客运票价政策。各地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稳定春运期间公路客运票价。要抓紧明确春运期间道路客运价格政策,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在制定春运期间道路客运价格政策时,要注意与日常道路客运价格政策的衔接。实行道路客运政府指导价的地方,不得在规定的浮动幅度之外另行加价;在历年春运期间按基准价执行未上浮的,今年也不得上浮。由于不实行春运期间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加价的政策,造成运输企业经营困难的,要采取多种措施予以缓解。
  三、减轻道路客运经营者负担。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制订春运期间对道路客运经营者的优惠政策,视情减免客运附加费、养路费等收费,努力降低客运经营者运输成本,为稳定春运期间道路客运票价创造条件。
  四、强化市场运力的组织调配。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强化运输组织协调,加强运力调配。对于运力紧张的地区,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及时与相关地区进行沟通协调,调集运力支援;仍然不能满足的,要及时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做好客运企业和客运经营者的动员工作,强化运力组织调度措施,确保运力调配及时。春运期间,南方片区省份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进出广东省际道路客运的管理,督促有关道路客运企业提前到广东省与客运站场、厂矿企业、建设工地签订加班合同或包车合同,并严格按合同规定运行,确保节前支援广东的加班车和包车总量不少于去年。
  五、加强市场监控,做好应急准备。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道路客运票价春运期间不再加成可能对春运组织工作带来的影响,根据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和通讯联络制度,落实并增加应急备用运力储备。春运开始后,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客运市场的动态监控,一旦发现运输紧张状况,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调集应急运力组织抢运,全力避免发生旅客滞留现象。对认真完成政府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各省可视情给予专项优惠政策或资金补偿,弥补其经济损失。
  六、加强春运票价政策的宣传解释。要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加强对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要督促客运站场、客运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在客运站和客车上张贴公告,明示相关政策规定和每条客运班线的实际票价。同时,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和客运站场、客运企业要组织专门人员,采取电话咨询、现场答疑等形式,及时受理和解答旅客咨询。
  七、加强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客运站场等客源集中地,加强对春运期间道路客运价格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客运企业、客运站严格执行道路客运票价管理规定。要认真值守12358价格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旅客投诉。对借春运之机乱涨价、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公安部门,加大对道路客运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炒卖客票、兜揽旅客、中途甩客以及班车不按规定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线路、班次运行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道路客运市场秩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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