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南市法行字第093095025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台南市政府南市法行字第0930950250-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3条;并自九十二年十月八日起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台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第四项规定订之。
第2条 台南市立图书馆(以下简称本馆),隶属于台南市政府(以称本府),办理图书、阅览等艺文活动事项。
第3条 本馆为因应终身学习,永续社会教育目标,以储集各类图书及地方文献供公众阅览,并办理各种社会教育活动,以提高教育文化水准及促进图书馆之健全发展,提供完善之图书信息服务。
第4条 本馆设组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 阅览组:综理图书资料、地方文献之典藏、出借、阅览、分馆督导及馆际合作等事项。
二 采编组:图书采访、选购、分类、编目、信息、编辑、出版、交换等事项。
三 推广组:艺文展览、社教影片及音乐欣熉、巡回书籍及有关社会教育推广与研习等事项。
四 总务组:综理研考、文书、庶务、财务、出纳等及不属于其它各组之事项。
本市各行政区,得视实际需要设立分馆。
第5条 本馆置馆长一人,承市长之命,综理馆务,并受文化局之指导监督及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6条 本馆置组长、干事、助理员、助理干事、书记。
推广组组长由馆长派员兼任。
第7条 本馆置会计员,由本府主计室派员兼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8条 本馆置人事管理员,由本府人事室派员兼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9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0条 本馆设馆务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一 本会议由馆长、各组组长及人事、会计人员组成之。
二 本会议由馆长召集之并为主席,必要时得由馆长邀请或指定其它相关人员列席或出席。
第11条 下列事项应经馆务会议决定之:
一 馆务重要工作计画与预算。
二 本馆有关法规订定、修正、废止等事项。
三 其它有关馆务重要事项。
第12条 本馆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馆拟定,报本府核定后实施。
第13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月八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