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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水利署核发配合取缔中央管河川砂(土)石盗滥采奖励金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2 生效日期: 2004-08-1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水政字第09306003920号
   一、经济部水利署(以下简称本署)为依行政院「遏止砂石盗滥采行为改进方案」,有关奖励配合执行取缔中央管河川区域内盗滥采砂(土)石行为之警察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人员,以加强维护中央管河川河防安全与河川环境成效,特订定本要点。

  二、配合执行取缔盗滥采案件,每案最高发给奖金新台币五十万元,其核发奖金之条件及额度如下:

  (一)查获盗滥采行为人,且符合下列情形者,核发奖金新台币十五万元:

  1.经确认违反水利法第七十八条之一第三款规定,依同法第九十二条之二规定处以罚锾。

  2.经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条之五规定没入或经检察官命令扣押行为人使用之设施或机具。

  3.经移送地方法院检察署侦办。

  4.经确认被处分人未于处分书依法送达三十日内提起诉愿或异议,或所提诉愿经行政院决定诉愿驳回、不受理(维持原处分)。

  (二)案经地方法院检察署侦查后提起公诉者,再核发奖金新台币十五万元。未曾依前款规定核发奖金者,补核发该款奖金。

  (三)案经任何一级法院有罪判决者,再核发奖金新台币二十万元。

  三、适用本要点核发奖金之违法违规地点,以于中央管二十四条河川及淡水河、磺溪及林子溪等三条跨省、市水系之河川区域内查获之盗滥采砂(土)石案件为限。

  四、下列配合取缔机关应汇整及审核当月配合执行取缔之案件,检具移送书、起诉书、判决书及相关取缔资料,于次月向各辖管之河川局申请核发,并副知所属上级机关及本署:

  (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由所属各地区巡防局汇整申请核发。

  (二)内政部警政署由各警察局及国家公园警察大队汇整申请核发。

  (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与内政部警政署共同协助配合查获之盗滥采案件,由前二款主办移送机关汇整申请核发。

  五、河川局应于审查前点申请资料后,就符合规定案件统计应核发奖励金额度并经济部处分书影本,陈报本署拨付各申请机关。

  六、各配合取缔机关应就各实际执行任务之人员公平分配所得取缔奖励金。但同一案件已依其它规定领取奖金者,不得重复请领。

  七、共同协助配合查获之盗滥采案件,主、协办机关奖金分配方式如下:

  (一)主办机关办理之案件,而有其它机关人员协助者,主办机关分配八成,协办机关分配二成。

  (二)由协办机关派员共同办理,并因其提供情报予主办机关而破案之案件,主、协办机关各分配五成。

  (三)同一案件有二个以上之协办机关者,应就其应得之协助奖金平均分配或协议分配之。

  前项所称主办机关系指对办理案件全程掌握情报、处理、查办,并负责移送及申领奖金之机关;协办机关系指提供情报、协助查扣设施或机具、嫌犯戒护、协助查缉(处理)或协助移送之机关。

  八、本要点奖励金之经费来源由本署年度相关预算支应。

  九、本要点适用查获日期于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以后之案件。但第二点修正内容适用于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修正实施日起查获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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