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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21 生效日期: 2005-02-2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5〕10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2005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省政府2005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提高政府执政能力,为实现“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工作原则和要求
  (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按照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突出立法重点,科学合理地安排立法项目。根据省政府2005年中心工作,把土地承包、旅游、生态保护、科技进步、安全生产和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以及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等方面需要制定、修订的法规、规章作为立法重点,统筹兼顾,体现大局。
  (二)坚持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在起草和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时,坚持从大局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防止地方保护主义,遏制部门利益倾向。要在平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心、关注和扶持力度;坚持以人为本,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注意倾听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各项规定,妥善处理权力与权利、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主决定、政府调节与市场调节、政府干预与社会自律的关系,把制度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三)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法,明确政府立法工作责任,创新立法工作方法,提高政府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要通过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和专项问题调研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继续推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渠道。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要向社会公布,使立法充分体察民情、集中民智、反映民意。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听取意见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对各种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制度和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四)坚持与时俱进,巩固行政许可清理成果,实行立、改、废并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要探索建立法律规范的定期清理制度,进一步开展行政许可清理工作,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修改或者废止工作与今年立法工作一并启动。有关部门要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修改或者废止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此项工作按时完成。同时,要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执行情况和效果的了解,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通过制定、修改与废止工作相结合,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效实施。

 

  三、具体工作安排
  (一)拟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正式项目)。
  1.拟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6件)。
  (1)黑龙江省森林公园条例 省林业厅
  (2)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省科技厅
  (3)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条例 省财政厅
  (4)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 省农委
  (5)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重新制定) 省畜牧局
  (6)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重新制定) 省旅游局
  2.拟制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6件)。
  (1)黑龙江省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省政府办公厅
  (2)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省公安厅
  (3)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4)黑龙江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暂行办法 省畜牧局
  (5)黑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修订) 省人事厅、省总工会
  (6)黑龙江省有线广播电视站管理规定 省广电局
  (二)拟提前开展调研、考察、论证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预备项目)。
  1.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黑龙江省防沙治沙条例 省林业厅
  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4.黑龙江省各级行政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省编办
  5.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省公安厅
  6.黑龙江刑事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条例 省司法厅
  7.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8.黑龙江省信息化管理条例 省信息产业厅
  9.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地质遗迹保护条例 省国土资源厅
  10.黑龙江省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 省林业厅
  11.黑龙江省森工林区管理条例 省森工总局
  12.黑龙江省商品市场条例(修订) 省工商局
  13.黑龙江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 省建设厅
  14.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条例(修订) 省农垦总局
  15.黑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修订) 省教育厅
  16.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省劳动保障厅
  17.黑龙江省鼓励外来投资规定 省招商局
  18.黑龙江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 省农委
  19.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省发改委
  20.黑龙江省价格监测办法 省物价局
  21.黑龙江省治理出生婴儿性别比例异常规定 省人口计生委
  22.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省粮食局
  23.黑龙江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听证办法 省政府法制办
  24.黑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省政府法制办
  25.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 省科技厅
  26.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 省卫生厅
  27.黑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修订) 省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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