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高市府人一字第0940039624号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政府工务局(以下简称本局),置局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员工;置副局长二人,襄理局务。
第3条 本局设各处、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建筑管理处:建筑执照核发、绿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含整体规划)、建筑师管理、建筑线指示(定)、建筑工程施工查核、建筑工程
(含变更使用)竣工查核、建筑法令增修订、营造业管理、公共安全查核、违规使用管理、公寓大厦、室内装修及招牌、树立广告管理、广告招牌(含公寓大厦标章)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事项。
二、工程企划处:交通工程、新建工程、下水道工程、养护工程等计画审核以及各项工程之督导、协办、监办、价值工程、工程技术研发、工程界面整合、工程规划(含整体规划)、政府采购、稽核、本局各项工程材料之鉴定、抽检验、分析、管理、督导及管线勘查核准、管制及公共设施勘划等事项。
三、信息室:工务信息系统之整体规划、发展、协调、推动、管理、维护、训练及督导事项。
四、秘书室:文书、研考、印信、档案、出纳、庶务、法制、公共关系、新闻联系及不属于其它各处室行政事项。
第4条 本局置总工程司、主任秘书、专门委员、处长、副总工程司、副处长、主任、秘书、正工程司、专员、股长、课长、副工程司、分析师、帮工程司、设计师、管理师、科员、课员、工程员、助理设计师、助理管理师、助理员、助理工程员、办事员、书记。
第5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股长、科员、办事员、书记,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股长、科员、助理员、书记,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股长、科员、助理员、书记,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8条 本局下设新建工程处、下水道工程处、养护工程处、违章建筑处理大队,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9条 局长出缺继任人员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派员代理之。局长请假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职务代理顺序如下:
一、副局长。
二、总工程司。
三、主任秘书。
前项情形本府得指派适当人员代理之。
第10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1条 本局设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为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局长。
二、副局长。
三、总工程司。
四、主任秘书。
五、专门委员。
六、各处处长。
七、大队长。
八、室主任。
九、副总工程司。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局长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12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拟订,报请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订定,报请高雄市政府备查。
第13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