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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各类从事非公办教学、培训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12 生效日期: 2000-06-12
发布部门: 大连地税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函[2000]第75号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为了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加强对从事各类非公办教学、培训的单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各类私营、股份制的学历教育学校,应按照大地税发[1997]54号、大地税发[1999]64号、大地税发[1999]69号文件的要求,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纳入基层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

  二、要加强对从事各类非公办教学、培训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采取各种形式保证征管到位。有条件的区、市、县可委托同级教委等部门代征。

  三、对个人以劳务方式从事供各类家庭教育、学生课外辅导、升学辅导、音乐(包括钢琴及其他乐器)教学、艺术教学等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发生地为所得来源地;发生地不固定或经常变动难以确定的,以其居住地为所得来源地。由区、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对从事上述各类教育服务,凡是已办理营业许可证照的,应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上述从事各类非公办教学、培训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纳税手续,提供纳税资料,按月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上报的其他有关纳税资料。

  六、各基层局应按本通知要求,对各类从事非公办教学、培训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偷逃税款的应依法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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