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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医疗服务、药品经营行业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5 生效日期: 2000-09-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辽宁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辽价发[2000]45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经贸委:
  为规范医疗服务及药品经营行业的价格行为,促进医疗服务及药品经营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就医、求药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现就我省医疗服务及药品经营行业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展医疗服务和药品经营的单位(含集体、个体、私营等)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二、医疗机构的服务收费及药品价格可采用公布《价目表》和利用计算机等形式实行明码标价。《价目表》和计算机明码标价的具体内容,以价权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药品经营单位可采用《价格本》和《标价签》等形式进行明码标价。《价格本》和《标价签》明码标价的具体内容,以价权部门制定的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为准。
  医疗收费及药品价格明码标价形式、内容,按国家规定的分工管辖范围,分别由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监制。

  三、医疗机构公布的《医疗收费项目价目表》和《药品价格表》应设置在医院门诊大厅或收费窗口的明显位置,字迹工整醒目。《医疗收费项目价目表》要列出常用医疗收费项目、标准。标价的具体内容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价单位、收费依据等(具体样式见辽价发(1995)103号文件附件《辽宁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药品价格表》要标示出常用的政府定价品种的药品名称、规格、价格等。
  药品经营单位的《药品价格本》要摆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供消费者查阅,所陈列的样品必须做到一货一签(标价签)。
  《价格(目)表》、《标价签》必须经价格主管部门监制,并标有“XX物价局监制”字样。

  四、建立健全查询制度。各医疗机构要为患者提供查询服务,方便患者及时了解就诊期间接受的服务收费支出情况。当住院患者对某项费用或全部费用要求提供清单时,医院要免费为患者提供此项服务。

  五、积极推进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实行计算机明码标价工作。三甲医院除达到以上要求外,还要逐步开展利用计算机收款和多种形式的收费查询工作。
  今后,凡具备计算机明码标价条件的医疗单位均应利用计算机进行明码标价,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部分三甲医院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行推广。

  六、各医疗机构和药品药品经营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对本单位的明码标价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立即进行整改,以便尽快达到本《通知》的各项规定要求。

  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当地卫生局、经贸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

  八、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凡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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