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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统计制度》的通知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99-09-13 生效日期: 1999-09-13
发布部门: 中国进出口银行
发布文号: 进出银计发[1999]第193号

各部、室:
  为加强业务统计管理,提高统计质量,充分发挥业务统计的服务与监督作用,按照人民银行上报全科目统计指标体系的要求,对1995年制定的《中国进出口银行统计制度》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进出口银行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统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行各项业务统计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和完整,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参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进出口银行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业务统计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统计法令和法规,准确、及时、全面地编报各类统计报表,并向行内、外有关部门报送;
  (二)科学系统地搜集、整理本行各项业务统计资料,以及相关的国民经济和有关机电产品进出口的统计资料;
  (三)充分开发和利用统计信息,开展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咨询等工作;
  (四)通过统计报表对信贷计划执行情况、资金运营情况、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以促进各项业务正常开展。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全行业务统计工作由综合计划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本行《统计制度》。
  (二)负责全行业务的综合统计工作,并对全行各类业务统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三)负责全行统计报表编报工作。各类统计报表分基础统计报表和综合统计报表两个部分,其中基础统计报表是我行编制综合统计报表的基础资料,由各业务部门负责向综合计划部编报,综合计划部据此汇总和编制综合统计报表,并向行内、外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编号、格式、口径说明由综合计划部统一确定。
  (四)负责管理各类统计资料。为统一口径,各部门凡正式对外公布全行性综合统计资料,由综合计划部负责审核后方可公布。
  (五)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六)负责建立本行统计信息网络,运用电子技术进行统计数据的汇总、分析、储存和传输。

    第四条 统计报表集中反映我行业务开展的情况,是领导决策的重要参考信息。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谎报和漏报,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填报,并实行统计报表签署制度,即填表人、复核人和部门负责人在报表上签名,同时加盖部门公章。

    第五条 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原则上遇节假日不顺延,特殊情况由综合计划部另行通知。

    第六条 业务统计报表的金额单位分为两种,基础统计报表使用人民币元、万元或各种外币元、万元单位,综合统计报表使用人民币万元或各种外币万元单位,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末位数四舍五入。

    第七条 为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综合计划部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各业务部门要视业务开展情况指定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本《统计制度》由综合计划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统计报表修订说明(略)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统计报表格式(略)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统计报表编制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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