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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0 生效日期: 2004-12-2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发〔2004〕104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紧迫感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的金融纽带,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村信用社在产权制度、管理体制、经营模式、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亟待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国家把我省确定为改革试点省,为我省农村信用社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当前,在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开局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按照国家的有关时限要求,我们面临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全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及全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和部署,继续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地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
  二、扎实推进,切实搞好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
  增资扩股是这次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按时完成增资扩股计划是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及时、足额到位的前提。各级政府和农村信用社要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4)33号)精神,按照产权模式的选择和资金扶持政策对资本金及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制定增资扩股计划,确保股金按时、足额到位。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城镇居民收入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农民、内部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他自然人、法人的入股额度。要按照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规范操作流程。要根据农村信用社盈利状况,合理确定分红比例,既要考虑当前增强实力、享受政策的需要,也要兼顾未来发展。要保护入股社员的合法权益,按照约定履行权责,充分尊重农民和社员的知情权。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要积极指导基层法人社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强化经营管理,增强实力,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考评机制,确保全省农村信用社亏损面逐年明显下降,盈利水平明显上升。
  为确保全省如期完成增资扩股计划,省政府设立4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对我省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股金分红给予有条件的适当补贴。基本原则是:以全省新增70亿元股金为基数,2004年(11月至12月)、2005年给予2%的分红补贴,2006年、2007年分红补贴依据农村信用社整体盈利状况分别比上年调减不低于50%,补贴年限最长为3年。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管理,具体补贴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各行署、市、县政府也要根据自身财力情况,积极支持本地区农村信用社改革。
  三、加大力度,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这次改革为契机,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根据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有针对性地采取清收措施,加大打击逃废债行为的力度,切实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债权。一是对因行政干预造成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各行署、市、县政府要落实还款措施,对由政府及部门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要做出还款计划。二是对因企业逃废债形成的不良贷款,各行署、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帮助有计划地组织清收,对涉嫌诈骗的,公安部门要依法立案处置。三是对由党政机关干部、金融机构职工介绍或自己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要采取“三停五不”(即停职、停薪、停岗,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等行政手段,限期归还。四是对因渎职、失职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贷款严重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要坚决依法追究责任。五是在企业重组、改制、转制中,要按照“债务随着财产走”的原则,落实债务承担人,严防逃废债问题的发生。六是要积极支持和帮助农村信用社处置抵债资产,提高资产质量。在农村信用社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要求征收营业税。同时,各级政府要鼓励农村信用社创新不良贷款处置方式,支持农村信用社采取打包出售、集中处置、招标盘活、利益激励等办法,多渠道、多形式盘活不良贷款,增加有效资产。
  四、加强监控,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农村信用社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高度重视风险的排查和预警,确保安全稳定。要特别注意加强对高风险农村信用社的监控,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处置预案。对可能出现的支付风险和各类经济案件,要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处置,防止挤兑事件和大案、要案的发生。要建立风险情况报告制度,对出现的风险情况和可能引发风险的重大问题,农村信用社要立即向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生挤兑时,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抓好资金调度,坚决保证支付,确保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确保农村信用社在风险处置中拥有可靠的资金保障,省政府决定设立农村信用社风险调控金,集中2004年至2008年全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税中省本级留成部分,专项用于农村信用社风险处置。
  五、强化领导,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创造宽松环境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强力推进,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重点难点问题要亲自处理、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分工负责、具体抓。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紧密配合,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尊重农村信用社的法人地位和经营自主权,不干预其具体的业务活动和经营决策;要按照国家要求,全面清理并废除对农村信用社不合理的限制性政策和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农村信用社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除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检查和其他部门必要的执法检查外,改革期间,要限制对农村信用社的各类评比性检查,禁止重复性检查。与此同时,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开展以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继续完善多户联保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建立贷款担保专项资金,力争在2至3年内,使全省信用户(村、乡)的比重达到60%以上,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要严格宣传报道审查制度,加强正面宣传,坚决杜绝不利于改革甚至可能引发挤兑风险的负面报道,为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在结算、融资、开拓中间业务以及推荐优良客户等方面对农村信用社给予支持,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200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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