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价字[2002]31号
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
青岛市纺织房地产开发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升平花园基准价格的报告》(青纺房产字[2002]003号)收悉。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1号)及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工程预算造价的审核报告(中审基字[2002]第8016号),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32810.67平方米,其中,网点建筑面积2954平方米;可供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15692.26平方米;公建面积362平方米(物业办公用房:265平方米,配电室:97平方米)。 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核定为每建筑平方米1628元。 三、你公司可根据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按楼层、朝向、质量和楼幢位置等因素,在上、下浮动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上述批准的基准价格。你公司于2002年9月底以前将具体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备案。 四、你公司在售楼处应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售房时,不得在房价外加收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