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莱价字[2002]47号
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
莱芜市经济适用房开发公司:
你单位《关于莱城电厂生活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请示》(莱经发[2002]9号)收悉。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2]138号)规定,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莱城电厂生活区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占地55亩,开发建设总面积5万平方米,公建面积5000平方米(含变电室、物业管理办公室、保卫室、公厕、儿童游乐场、篮球场等)。首期工程11个楼座,可供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经审查你单位报来的莱城电厂生活区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前期费用和勘察设计费用、工程建筑安装、配套设施费用等结算资料,核定莱城电厂生活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1166.00元;储藏室销售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720.00元;每户另收有线电视费300.00元。
二、你公司可根据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按楼层、朝向、环境和楼幢位置等因素确定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上述批准的基准价格。你公司于2002年6月底以前将具体销售价格报我局备案。
三、该销售价格均包括各种税费,除代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按购房款的2%收取)外,不得在房价外加收其他费用。
四、你公司在售楼处应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