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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8 生效日期: 2000-03-08
发布部门: 大连国税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2000]第73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意见
一九九六年三月八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下发《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大国税发[1996]47号),并出台《大连市国税局税务违法案件查处管理办法》。几年来,各基层局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实践证明国家总局制订《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市局制订《案件查处管理办法》十分必要,也是行之有效的,工作中仍应遵照执行。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依法行政,现就有关问题重申或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稽查职责。为保证落实《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  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基层局征管体制调整后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稽查分局的选案和审理职责分别由综合业务科和税政科履行;征收局的选案和审理职责各局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征管科或税政科履行。

  二、关于立案标准。仍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 十三 条第二项及《案件查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即对有查补税款的税务违法案件企业、单位在5,000元以上,个人在1,000元以上(含本数)的应立案。

  三、关于回避。应特别注意《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 二十 条第三项及《案件查处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本项规定在实践中较难把握,要从严格稽查环节四分离着手解决,尤其是要杜绝非正常案源渠道案件。

  四、关于检查人员人数。必须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 二十一 条及《案件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即实施税务稽查应当二人以上(含本数),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五、关于罚款。《案件查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在“凡按规定应处以倍数罚款的,不应低于0.3倍”之后增加“对重大偷骗税行为罚款不低于偷骗税额一倍”的规定。

  六、关于处理决定使用的文书。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 四十一 条、第 四十三 条及《案件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经审理定案的案件,审理人员应按审理决定填写《税务处理决定书》,其内容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 四十二 条规定填写。对稽查人员提交的经查未发现问题的《税务稽查报告》,审理人员审理后确认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废止《税务稽查结论及处理决定书》(CF016W)。

  七、关于举报奖励。《案件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的“《财政部关于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提奖问题的通知》[1978]财税字第130号)”应改为“《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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