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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1 生效日期: 2000-02-21
发布部门: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打击间谍机关、国内外敌对势力及不法分子的技术窃密活动,发现和堵塞泄密漏洞,保卫党和国家秘密安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指国家安全机关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检查发现电子信息设备的泄密漏洞和窃听装置,防范和打击技术窃密活动,保卫国家秘密安全的一项专门工作。其工作范围是:
  (一)有线(无线)通信、信息网络系统、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现代自动化电子办公设备、进口电子设备等技术安全检查与防范;
  (二)国家、省领导人到我市视察工作及重要会议的技术保卫;
  (三)党政机关、涉外单位、机要部门、重点部位的反窃密及防范泄密的技术防范;
  (四)新建涉外单位、机要部门的选址审查及技术安全检查;
  (五)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技术保卫的工作。


    第三条 市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
  邮电、广播电视、无委办、城建、交通、外事、接待、公安、保密、机要、铁路、涉外等部门及有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做好技术保卫工作。

第二章 无线通信安全保密检测

    第四条 无线通信安全保密检测的范围:
  (一)各种固定、移动的无线通信;
  (二)微波通信;
  (三)卫星通信。


    第五条 无委办应根据市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提供设台单位、发射功率、设台目的、使用频率等有关情况。

第三章 有线通信技术安全检查

    第六条 有线通信技术安全检查的范围:
  (一)党政机关、机要部门使用的有线通信设备;
  (二)涉外宾馆的有线通信设备;
  (三)外籍人员使用并进入市电话通信网的终端设备。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使用的通信设备上私自加装附属设备。


    第八条 有线通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安全机关需要,提供有线通信的有关情况,为其检测工作提供方便条件,并协助工作。


    第九条 市邮电部门和其他通信主管部门制定通信总体规划,必须听取市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提前做好防范工作。


    第十条 党政机关、涉外单位、机要部门引进的程控交换机,必须经国家安全机关技术安全检查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市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检验审核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必须经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国家安全机关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须经市国家安全机关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分别发给《技术安全检查合格证》、《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并报上级国家安全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运行期间,国家安全机关可随时进行技术安全检查,防止并查处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配合有关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应责令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对拒绝或没有能力进行技术处理的,可予以封存、扣押。

第五章 电子办公设备的技术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电子办公设备主要包括:电子计算机、传真机、电子打字机、复印机、扩音机、电子录音电话机等。


    第十五条 县以上党政机关、涉外单位、机要部门使用的涉密电子办公设备,必须经市国家安全机关实施技术安全检查,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县以上党政机关、涉外单位机要部门新购置的电子办公设备,应经过市国家安全机关实施技术安全检查并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领导人的技术保卫工作

    第十七条 市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以下领导人的技术安保卫工作: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
  (二)省级党政主要领导人。


    第十八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省级党政主要领导到我市视察工作时,市接待部门应提前通知市国家安全机关,并为其提供工作房间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市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对为领导人安排和提供的住所、通信设施、会议室、会客室进行反窃密、防泄密的技术安全检查,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

第七章 重要会议的技术保卫

    第二十条 重要会议技术的范围:
  (一)市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重要涉密会议;
  (二)全国性、全省性和地区性涉密较强的重要专业会议;
  (三)其他需要进行技术安全保卫的重要会议。


    第二十一条 重要会议主办单位应与市国家安全机关建立工作联系制度,需要国家安全机关对会议实施技术安全保卫时,应履行审批手续,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房间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重要会议召开之前和会议期间,市国家安全机关应进行反窃密、防泄密的技术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召开有涉密内容的重要会议,不准使用无线话筒进行录音、扩音和转播。

第八章 党政机关的技术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的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及其室内设施、外部环境,应经常进行反窃密、防泄密的技术安全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市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的常用车辆进行防窃听技术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党政机关和领导同志接受的境外人士赠送的礼品,应向市国家安全机关申报,进行技术安全检查。

第九章 新建涉外建设项目、机要部门的选址审查和技术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选址技术安全进行检查的范围:
  (一)外国人公寓、写字楼;
  (二)涉外宾馆、饭店和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
  (三)邮政枢纽、电信枢纽、地缆管道;
  (四)党政机关、涉外单位和机要部门的办公楼。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涉外建设项目选址和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工作规定和要求,并纳入规划实施管理,市国家安全机关应参与审查。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第 二十七条所列建筑项目确定建址前,建设单位应向市国家安全机关提出选址安全保密检查申请,市国家安全机关经过安全技术检查并作出书面批复后,有关部门方可审批。

第十章 技术防范设施

    第三十条 技术防范设施的安装范围:
  (一)为外国常住人员、临时来华人员提供的通信线路和通信终端设备;
  (二)涉外宾馆、饭店、招待所和三资企业等涉外单位为来华人员使用的通信设备;
  (三)允许外国人自备车辆行驶的公路两侧的载波明线。


    第三十一条 防范设施由市国家安全机关提供,并由其负责设计、安装和维修,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涉外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涉外单位,必须支持市国家安全机关的技术保卫工作,无偿提供安装、维修防范设施和技术检测用房。

第十一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有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市国家安全机关或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市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机关或本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对行为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国家安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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