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交通局[94]北市交二字第09433243001号
一、台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简称交通局)为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业健全发展,维护营运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依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特订定本要点。
二、公共汽车客运业申请增加营业车辆除依公路法、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汽车运输业审核细则及台北市公共汽车客运业营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令办理外,并依本要点办理。
三、公共汽车客运业申请增加之营业车辆,应以全新车辆为限。
四、公共汽车客运业申请增加营业车辆,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符合下列第一目至第五目者,得申请增加联营公车路线之营业车辆:
1.所属配置联营公车路线之逾龄车辆(出厂年份超过八年者),已全数汰旧换新完毕者。
2.调度站、停车场足供容纳原有与新增之车辆者。
3.交通局限期改善或交办重要事项均已依规定执行完毕者。
4.最近连续三期联营公车营运服务指标评鉴成绩为二期甲等、一期乙等以上或最近六个月之行车服务考核成绩在各业者成绩平均值以上且未受吊扣牌照处分者。
5.最近半年平均每班次载客数高于本府最近一次审定联营公车运价每班次载客人数加百分之十及每车每日平均行驶里程数高于前一年联营公车营运统计平均值者。
(二)符合前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者,得申请增加公路汽车客运路线之营业车辆。因现有公路汽车客运路线变更为联营公车路线而申请增加营业车辆者,得优先将现有公路汽车客运路线之营运车辆调整为联营公车路线之营运车辆,不受第三点及前项之限制。经交通局核定新辟联营公车路线、接驶或参与经营其它业者联营公车路线,原有车辆不敷使用者,经台北都会区市区及公路客运路线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者,不受前项之限制。
五、公共汽车客运业申请购置中型公车行驶联营公车路线者,不受第四点第一款第五目及第六目之限制。前项中型公车,指座位在十座以上二十五座以下、车长不超过七公尺之公车。
六、公共汽车客运业申请增加营业车辆,应备妥购车计划,含营运计划、购车用途、资金来源及所属路线之线号起讫、运程、配车、上下午尖峰、非尖峰时间平均每一车次运转时间,每一时段行车间隔、班次、出车率、载客、营收等营运资料,分析车辆不足之情形与拟购新车之厂牌、型式、年份、马力等资料,报经交通局核准后购车。
七、公共汽车客运业申请增加营业车辆者,所增加车辆不得作为要求新线或调整、延伸路线及补赔之理由,除经交通局指定新辟、接驶而增加之车辆外,均自负增车后营运亏损之责。
八、交通局得应运输之需求,指定公共汽车客运业增车。公共汽车客运业所属车辆过剩者,得报经交通局核准后缩减车辆。
九、主事务所未设籍台北市之公共汽车客运业增补汰换参加联营公车路车辆者,应比照本要点规定办理。
十、公共汽车客运业就跨越台湾省、台北市联营公车路线申请增加营业车辆时,除依本要点规定外,得提于台湾省、台北市联营公车路线审议委员会审议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