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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城镇居民住房用地进行登记发证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0 生效日期: 2002-05-10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威政发[2002]25号

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02年5月20日至11月30日对威海市市区(以上简称市区)城镇居民住宅用地进行登记,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发证范围
  市区范围内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占用的土地为国有土地的城镇居民个人住宅用地。

  二、申请方式
  由房屋所有权人持本人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有总土地证的需持总土地证)向土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房屋卖给本单位职工的,也可以由单位统一负责申请。

  三、受理机关及范围
  市国土资源局为市区城镇居民住房用地土地登记发证的受理机关。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分局的受理范围是:
  (一)市国土资源局:东山宾馆、白云宾馆以西,解放路、烟台东路以北,古寨东路以东,古陌岭以南。办公地址:海滨北路8号(环发大厦5楼);联系电话:5211148,5230904。
  (二)市国土资源局环翠分局:瀛洲宾馆以西,解放路、烟台东路以南,寨子村以东(不包括寨子村),望岛河以北及环翠区所辖各镇。办公地址:统一路350号;联系电话:5203326。
  (三)市国土资源局高区分局:古寨东路以西(包括寨子村)、高区管辖的区域。办公地址:高区火炬大厦;联系电话:5625412。
  (四)市国土资源局经区分局:望岛河以南、经区管辖的区域。办公地址:经区海瞳路26-1号5楼;联系电话:5980055。

  四、注意事项
  凡有总土地证而房屋已经确权给个人的宗地,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务于5月31日前持土地使用证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登记手续;凡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将依法予以注销。土地已被抵押、查封的,由原土地使用者尽快解除抵押、查封,以方便居民办理土地使用证。
二OO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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