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莱价字[2002]29号
广厦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长勺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请示》(莱广厦字[2001]28号)收悉。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0]38号)规定,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长勺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占地378亩,开发建设总面积22万平方米,公建面积12000平方米(含物业管理用房、幼儿园、卫生所、健身娱乐场、邮电储蓄所、换热站、煤气调压站、变电站、公厕、垃圾转运站)。首期工程7个楼座,可供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17000平方米。经审查你单位报来的长勺小区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前期费用和勘察设计费用,工程建筑安装、配套设施费用等结算资料,核定长勺小区首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1096.00元;储藏室销售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720.00元;每户另收有线电视费300.00元。
二、你公司可根据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按楼层、朝向、环境和楼幢位置等因素确定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上述批准的基准价格。你公司于2002年4月底以前将具体销售价格报我局备案。
三、该销售价格均包括各种税费,除代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每平方米21.92元)外,不得在房价外加收其他费用。
四、你公司在售楼处应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