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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9 生效日期: 2002-04-19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2]?14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审批问题
   企业集团在办理汇总合并纳税申请时,须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以下资料或文件,并抄送市国税局:
  (一)提出汇总(合并)纳税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集团原缴库办法、缴库地点;
  (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核心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
  (四)紧密层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紧密层企业与核心企业的资产控股关系。

  二、关于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调整问题
  凡符合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且二级成企业所辖三级成企业均在我市辖区内,需调整三级成员企业预交比例的,由二级成员企业在3月10日前最迟不得超过3月底,向市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国税局审核批复后执行。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一)二级成员企业以及所辖各分支机构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
  (二)上年度全辖汇总(合并)及各所属分支机构(包括二级成员企业自身经营业务)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审报表;
  (三)当年度全辖汇总(合并)及各所属分支机构(包括二级成员企业自身经营业务)预计实现利润、应纳企业所得税明细情况。

  三、关于成员企业股权变化的处理问题
  各主管基层局应及时掌握了解所辖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改组改制情况,对因股权变化而成为非全资控股企业的,应督促企业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证明并送达相关企业,同时上报市局备案。

  四、关于银行保险企业成员企业的确认问题
  对实行汇总纳税方式且分行(分公司)及所辖支行(支公司)均在我市辖区内的银行保险企业,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可由分行或分公司向市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国税局审核确认后,其所辖的支行(支公司)可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由分行(分公司)统一办理纳税申报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一)系统内会计核算办法或制度;
  (二)所辖各分支机构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

  五、各主管国税局应切实做好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就地监管工作,以及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征收入库工作。凡末经市国税局审核确认的,任何汇总纳税成员企业不得擅自扩大汇总纳税范围、改变监管级次及就地预交比例。督促各汇总纳税成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汇总纳税信息反馈单》,并结合企业纳税申报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对纳税申报情况与反馈信息不一致的部分,及时进行了解落实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国税函?2002?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合并?纳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的审批问题
  企业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须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除另有规定者外,企业应在申请汇总?合并?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汇总?合并?纳税的申请报告。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对超过申请期限、申报资料不全以及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国家税务总局将不予受理。
二、关于成员企业范围的确定问题
  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在以后年度需要调整成员企业范围的,应在调整年度的3月3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文件中一并批复。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层次较多、且二级以下成员企业?指二级成员企业所属的三级、四级企业也是规定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二级以下成员企业的范围,由所在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总局的有关规定审核确定。
三、关于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调整问题
  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和盈亏情况发生变化,按规定的就地预交比例造成超缴税款较多,需要调整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应在当年的3月31日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调整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文件中一并批复。国家税务总局一般只对汇总;合并?纳税二级成员企业的就地预交比例作出规定。二级以下成员企业的就地预交比例,由所在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第八条作出规定。
四、关于成员企业股权变化的处理问题
  对于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成为非全资控股企业的,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取消其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资格,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在股权发生变化之日后两个月内开具证明,由成员企业通过汇缴企业报告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务登记问题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和汇缴企业,应分别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如成员企业和汇缴企业发生股权比例等有关税务登记内容的变化,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和相关的税务事项。
  汇总?合并?纳税的汇缴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的规定提供证件和资料外,还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所属成员企业的名单、地址、成员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文件。
  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汇缴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地址、汇缴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文件。
六、关于银行保险企业成员企业的确认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1?13号文件的规定,汇总纳税银行保险企业的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为就地预交的成员企业。对银行保险企业经营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办法发生变化而使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银行的支行?指县级支行,下同?和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及保险公司的支公司和相当于支公司一级的办事处,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可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其纳税申报和就地预交管理上划到上级支行?支公司?或分行?分公司?一级。
七、关于就地预交所得税问题
  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应按月或按季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税款于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入库。
  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预交企业所得税时,应按当期实际实现数进行预交,即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按当期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和规定的就地预交比例计算预交所得税;汇缴企业按当期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扣除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部分计算预交所得税。如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按实际实现数预交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用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的四分之一或十二分之一、计划实现所得税或其它适当方法计算预交所得税。汇缴企业的预交方法应由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认定。预交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改变。
八、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办法,是对汇总?合并?纳税制度、就地监管办法的发展和完善,原对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制定的各项征收管理和监管制度,如逐级汇总?合并?申报制度、申报表签字盖章制度、信息反馈缺席监督检查缺席等,仍继续贯彻执行。
九、2002年企业申请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调整成员企业范围和就地预交比例报告的期限,可延长至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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