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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续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04 生效日期: 2002-11-04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琼府[2002]7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政部等七部委《关于行政区划调整的指导意见》(民发[2001]196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我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已经初步完成,但在机构编制、人员分流、债权债务处理等方面尚有不少问题亟需解决。为使各市、县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后续工作中有一个基本的遵循原则,现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关于乡镇机构编制的确定。
  (一)机构设置。行政区划调整后的乡镇,人口5万人以上的可设5个内设机构,2-5万人的可设4个内设机构,2万人以下的只设一个综合办事机构。合并的乡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被撤乡镇原驻地设立工作站。工作站为过渡性临时机构,不定级别,其人员编制纳入所在乡镇的编制。工作站的职责和保留时间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二)人员编制。经合并新设立的乡镇,其编制要按省原定的乡镇总编制再精简15-20%,其编制配备标准最高不超过60名,最低不少于25名;未撤并的乡镇,其编制维持不变。具体由各市、县按上述精神掌握。精简下来的编制省里不收回,由市、县设立专户管理,但使用时必须报省编委批准。具体办法由省编委制定。
  (三)领导职数。合并后新设的乡镇领导职数配备,以合并前最大乡镇的领导职数为基数,可在基数上适当增加1-2名。
  二、关于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调整。
  (一)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市、县派出机构的管理体制维持不变。行使服务职能为主的事业单位合并为两个综合服务中心,其中农经站、农技站、农机站、畜牧站、水利站、林业站、水产站、种子站合并为“农业服务中心”,文化站、广播站合并为“文化广播中心”。上述单位合并后划归乡镇管理。两个中心可以根据便民的需要设点。
  (二)被撤销的乡镇,原有的公安派出所、地税所等暂时维持不变;卫生院继续保留,但应更改名称。被撤乡镇原有中小学的设置调整工作,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中小学布局精简优化教职工队伍的意见》(琼府办[2001]20号)精神办理,但要稳步推进,方便就学,初中可暂时保留。
  三、关于“富余人员”分流。
  各市、县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用3年时间逐渐分流消化富余人员。对混编混岗人员要及时清退。
  四、关于债权债务等处理。
  乡镇调整后,要认真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确认、移交工作。合并后的乡镇要承担原有乡镇的债权债务,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做好交接工作。对财务账目、实物资产、档案资料要登记造册,及时移交,不得流失。
  五、关于扶贫和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的落实。
  少数民族乡和汉族乡镇合并后,其少数民族群众继续享受原有的升学、计划生育等优惠政策,新乡镇符合条件的可申报为民族乡。贫困乡镇和非贫困乡镇合并后,原定的扶贫村庄仍继续作为扶贫对象,原定的扶贫项目继续实施。
  六、关于乡镇公路建设。
  被撤乡镇的公路建设项目,已列入省计划的继续按计划建设和维修。
   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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