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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贵州老年大学学费收取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6 生效日期: 2001-09-06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费[2001]262号

  贵州老年大学:
  你校《关于调整学费标准的请示》(黔老大[2001]6号)收悉。一九九七年秋季以来,贵州老年大学一直执行基本学费加单科学费的收费办法,为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推动我省老年教育事业的发展,经了解省外情况,并结合我省实际,在学员自愿的前提下,现对贵州老年大学学费收取办法和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取消收取基本学费,改按收取单科学费的收费办法。

  二、报名费:10元/人。新学员第一学期报名时交纳,主要用于发校徽、毕业证书、学员证以及学员登记表印制。

  三、各课程收费标准:
  (一)一类课程每学期50元/人。课程:诗词、文学、历史、普通话、英语;
  (二)二类课程每学期60元/人。课程:摄影、中医、体育(球)、京剧、书法、国画、篆刻、声乐;
  (三)三类课程每学期70元/人。课程:民族舞蹈、交谊舞、形体、健美、时装、迪斯科、二胡、体疗、装裱;
  (四)四类课程每学期:电脑90元/人(上网另收上网费)、电子琴100元/人。
  (五)无论新老学员,参加时事政治、医疗保健等必修课不再另收费用。

  四、书籍、资料费按成本据实收取。
  以上通知从二00一年秋季招生起执行。黔价行事字(1997)167号文件自行作废。收到文后请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换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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