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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贵州盖克实业公司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7 生效日期: 2001-09-27
发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房调[2001]293号

  贵州盖克实业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贵航大院、办公大楼配套设施及设备使用与维护实际,同意你们按成本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如下:
  一、贵航大院(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0.35元/月·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收)。

  二、办公大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3.40元/月·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收取)。

  三、锅炉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3.00元/月·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收取)。

  四、铺面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0.70元/月·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收取)。

  五、贵航大院停车收费标准:
  1、白天停车(8∶00一20∶00为白天)2元/辆;
  2、晚上停车(20∶00一次日8∶00为夜晚)4元/辆;
  3、日夜停车60元/月·车位。

  六、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办公大楼及生活区内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电梯、二次供水系统、楼房共用上下水管道、供热供暖设备);生活区院内及楼层公用照明用电;公用园林、绿地的养护和管理;公共环境卫生清扫、垃圾清运、化粪池的清除;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管理(门岗值勤及安全巡视);停车管理。
  你公司收到批复后,请到我局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相关规定制作标牌,置于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做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同时要做到定期公布收费收入和支出帐目,接受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加强物业服务管理,为用户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上述标准为试行标准,试期一年。本批复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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