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劳三字第09310028400号
一、台北市政府劳工局(以下简称劳工局)为管理辅导台北市青年公园爱心园地假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摊位,特订定本要点。
二、劳工局负责辅导原至台北市政府社会局登记贩售爱券身心障碍市民(以下简称经营者)经营摊位,经营者并应接受台北市政府工务局公园路灯工程管理处青年公园管理所(以下简称青年公园管理所)之管理。
三、摊位应由经营者本人及报经劳工局核备之助手一人,亲自经营,不得私自转租、分租、顶让或委由他人经营。营业时间应配戴劳工局核发之经营证;其有效期间为二年,期满得申请换发,未经劳工局核准换发者,不得继续经营。
四、摊位之经营者,因故无法经营或自愿放弃经营,应以书面报劳工局核办及青年公园管理所备查。
五、经营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劳工局应收回其经营权:
(一)违反青年公园管理所所订本中心摊位管理注意事项(如附件)。
(二)违反本要点规定者。
(三)连续三周或一年内合计六周无故未营业者。
六、摊位经营者应签署「切结书」送劳工局,遵守履行经营之义务。
七、本要点至原有经营者不再经营后,失其效力。